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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出炉将延伸菱镁矿、滑石等优势矿产深加工产业链条

辽宁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出炉将延伸菱镁矿、滑石等优势矿产深加工产业链条

发布时间:2024-10-16 | 作者: 新闻资讯

  

辽宁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出炉将延伸菱镁矿、滑石等优势矿产深加工产业链条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在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绿色发展等三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五年努力,大幅度的提高铁、金、硼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控制菱镁矿年度开采总量,持续优化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全方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推动辽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落地,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规划》指出,将构建四个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其中营口-丹东金、菱镁、硼矿勘查开发区,控制海城、大石桥、岫岩县等地菱镁矿年度开采总量。区内引导建设营口地区临港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和国家新型原材料产业安全战略保障基地,营口大石桥镁制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营口金属制造产业集聚区,营口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辽宁西部铁、锰、金矿勘查开发区,鼓励阜新、朝阳、锦州义县等地萤石绿色勘查开发,优化朝阳等地膨润土绿色勘查开发。

  《规划》要求,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开采煤炭、煤层气、铁、金、硼、锰、铜、萤石、晶质石墨、滑石等矿产。对菱镁矿开采总量进行约束性控制,严控开采,防止资源过度开发;鼓励铁矿、硼矿、滑石矿开采,促进优质产能合理科学配置资源。

  《规划》明确,将优化矿山开发规模结构。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推动矿业转型升级,慢慢地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结构,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规划期内,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2000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左右,鼓励辽东绿色经济区内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本溪县、桓仁县、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西丰县内新建(改扩建)矿山采用地下开采的方式来进行开发。

  《规划》表示,将调整矿产资源产品结构,提高非金属矿产利用水平,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发利用从追求产量、产值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鼓励产品结构由单一向多元、由低中端向高端产品转变,带领企业发展精深加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将推进菱镁矿高质量开发利用,严格控制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禁止既有露天矿山平面扩大范围,具备转为地下开采条件的转为地下开采。新建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支持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资源整合,推进采矿企业(已有矿业权)兼并重组,重组后矿山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开采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开采规模应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十四五”时期是辽宁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促进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能源资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制定《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为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提供遵循。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规划范围为辽宁省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除石油、天然气以外)。

  辽宁省地处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关键地带,位于东北经济区南部核心部位,通关达海,战略作用突出。陆地面积14.87万平方千米,海域面积4.13万平方千米。辽宁省作为矿业大省,已发现矿产128种,其中战略性矿产资源25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121种,已经形成钢铁、能源、有色、机械、化工、建材等门类齐全的矿业经济体系。

  矿产资源主要体现为“三多二少”的特点,即铁矿与菱镁矿特大和大型矿床多、金属矿产共(伴)生组分多、贫矿多;有色金属大型矿床少、富矿少。铁矿、菱镁矿、滑石矿、硼矿为优势矿种,铁矿主要分布在鞍山、本溪、辽阳地区;菱镁矿、滑石主要分布在鞍山、营口、辽阳地区;硼矿主要分布在丹东、营口地区。

  十三五期间,全省地质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先后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37幅,面积1.4万平方千米;1:25万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8.6万平方千米;1:5万地质灾害调查1.1万平方千米;煤炭、金、铁、硼等20个主要矿种的资源潜力评价;找矿理论与找矿模型研究等多项科技成果取得新突破。到2020年底,全省1:20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陆域基岩及浅覆盖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覆盖率达75%;新一轮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及1:5万航空磁测覆盖率达100%。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突出,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累计投入勘查资金10.2亿元,其中财政资金5.5亿元,社会资金4.7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9处,新增铁资源量7.4亿吨,铜金属量3.9万吨,铅锌金属量24.7万吨,金金属量32.7吨,石墨矿物量151.9万吨。到2020年底,全省非油气矿产探矿权1197个,总面积1.2万平方千米,其中能源矿产29个、金属矿产855个、非金属矿产250个、水气矿产6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2020年全省开发利用非油气矿产72种,矿产品总产量达6.7亿吨,矿业产值达到745.7亿元,较2015年增加131.9亿元,提高21.5%;矿山总数由2015年底的3266家缩减至2020年底的2196家,减少了32.8%,大中型矿山比例由2015年的8.5%上升至2020年的21.0%。矿业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建立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建设体系,制定了省级绿色矿山考评标准,全省建成绿色矿山84家,辽宁阜新海州入选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逐步深化,辽宁省人大颁布实施了《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全面实施了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提高了行政效率,营商环境不断改善;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了矿业权出让征收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全省地质找矿难度加大和地质勘查投入下降,主要战略性矿产资源新增资源量增幅下降,铁矿采储比较低,自给率不足。小型矿山数量依旧偏多,矿业结构与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砂石土矿规模小、分布散的状况依然存在。菱镁矿等优势矿产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程度不高,资源优势未形成效益优势。低品位、共伴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水平较低,大量的矿山固体废弃物尚有较大的利用潜力。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加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辽宁省立足国家发展大局,肩负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使命,按照习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时期要有新突破等重要指示,为辽宁振兴发展确立新目标、谋划新布局、注入新动力,也为今后矿产资源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辽宁全面振兴对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出新要求。辽宁省矿产资源的刚性消费和资源量增长非对称矛盾依然存在,主要矿产品资源消耗仍处高位,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抵御风险能力需要加强。以鞍本钢等老矿区为重点,推动改造升级“老字号”,加快深部找矿与提升采选能力建设,破解供给瓶颈,确保资源供需总体平衡,提升自有资源供给保障能力,构建抵御铁矿石国际市场风险的压舱石。

  生态文明建设对矿业绿色发展提出新要求。辽宁省矿山开采历史悠久,部分矿区破坏严重,为实现矿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矿业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势在必行。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先导,培育壮大“新字号”。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山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以矿业的绿色发展来构建“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发展新模式,从而更好地服务和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高质量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出新要求。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立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资源理念,实施优势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最低规模准入“双控”管理。以菱镁矿产业综合整治为抓手,深度开发“原字号”。推进菱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研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材料,实现资源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共伴生矿种、低品位矿及尾矿的回收利用;加强共生硼资源回收利用,鼓励硼泥等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新要求。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矿业发展动力活力有待加强,需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创新,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推动矿证办理手续“多审合一”改革。加强矿业权设置、矿区生态修复源头管控,强化矿业权出让、勘查、审批、开发和保护全流程监管,着力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习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全力做好老矿山改造升级“老字号”、菱镁产业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绿色矿山“新字号”三篇大文章,不断优化勘查开发结构布局,持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系统治理,为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矿产资源基础和保障。

  坚持底线思维,保障资源安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带动社会资金,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发挥域内能源资源保底作用,优化煤炭、煤层气、铁矿、金矿、硼矿等战略性矿产开采供应链条,延伸菱镁矿、滑石矿等优势矿产深加工产业链条,推动省内、国内资源产业大循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坚持生态优先,加快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牢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全生命周期”,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领域绿色发展,促进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坚持集约利用,促进高效开发。推行节约优先、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强低品位及难选冶矿利用科技攻关,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执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准入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实现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实施具有辽宁特色的差别化管理政策,引导矿业权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勘查开发秩序,构建生态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业勘查开发新格局。

  到2025年,在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绿色发展等三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五年努力,大幅提升铁、金、硼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控制菱镁矿年度开采总量,持续优化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推动辽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落地,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大勘查投入,持续提高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水平,预期新增铁矿资源量10亿吨、金矿资源量(金属量)30吨、硼矿资源量(B2O3组分量)10万吨,力争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5~10处。

  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总数稳中有降,保持在2000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左右,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合理调控优势矿种开发利用强度,铁、硼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生产能力稳定提升,优势矿产资源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得到优化改善。

  绿色矿业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速。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配套工作体系及技术标准更加完善,新建矿山按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更加协调。

  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更加精细,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管理更加规范,资源家底更加清晰。健全矿业权交易等市场体系,持续推进砂石土矿“净矿”出让,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加合理。矿业权市场和公益服务体系现代化建设初步完成,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各级矿政管理部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注:矿产资源勘查指标值为2021-2025年五年累计数值;年开采量指标值为2021-2025年年度数值,菱镁矿指标指用于耐火材料等方面采矿权证载规模;矿山结构指标值为2025年年底时点数值。

  到2035年,辽宁省基本实现矿业现代化,地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矿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支撑作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生命周期绿色管控全面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更加集约高效,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现代化治理监督体系,形成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环境优美、安全稳定的矿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深入贯彻并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衔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构建四个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营口-丹东金、菱镁、硼矿勘查开发区。区域位于辽东—吉南成矿带,营口-长白次级隆起铅—锌—金—银-硼—菱镁矿—滑石矿成矿亚带内,具体包括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及海城市、岫岩县、桓仁县。区内重点加强大连、丹东、营口等地金矿绿色勘查开发,强化凤城、岫岩等地金、有色金属矿绿色勘查,推动凤城、宽甸等地金、硼矿深部勘查。控制海城、大石桥、岫岩县等地菱镁矿年度开采总量。区内引导建设营口地区临港机制砂石生产基地,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和国家新型原材料产业安全战略保障基地,营口大石桥镁制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营口金属制造产业集聚区,营口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鞍山—抚顺铁、铜、锌矿勘查开发区。区域位于辽东—吉南成矿带,铁岭—靖宇次级隆起铁-金-铜-铅-锌-煤成矿亚带内,具体包括鞍山市(除海城市、岫岩县外)、辽阳市、本溪市(除桓仁县外)、抚顺市。区内重点加强鞍山、本溪、辽阳、抚顺等地铁矿采选能力建设和老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鼓励清原地区铜多金属矿“攻深找盲”,加大鞍山、辽阳地区地热资源的绿色勘查开发。控制抚顺、辽阳等地菱镁矿年度开采总量。区内引导建设本溪钢铁加工配送基地,抚顺“油页岩开采—油页岩炼油—页岩油化工—废弃物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链,辽阳弓长岭区渣岩一体化建材产业基地。推进抚顺煤炭精细化开采和新型煤化工及煤矸石综合利用。

  辽宁西部铁、锰、金矿勘查开发区。区域跨越华北陆块北缘东段与辽西-太行成矿带,铁—铜—钼—铅—锌—锰—金—煤—膨润土成矿亚带,具体包括葫芦岛市、朝阳市、锦州市、阜新市。区内重点加强铁矿和金矿绿色勘查开发,加大朝阳、葫芦岛建昌等地锰矿绿色勘查开发,鼓励阜新、朝阳、锦州义县等地萤石绿色勘查开发,鼓励锦州对矿泉水、地热等水气矿产的绿色勘查开发,优化朝阳等地膨润土绿色勘查开发。区内引导建设朝阳钢铁新材料产业集群,葫芦岛建昌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基地,阜新氟化工产业基地,阜新玛瑙加工产业基地,锦州义县非金属材料生产加工基地等资源深加工产业集聚区域。

  铁岭—沈阳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区。区域位于法库断凸煤硅灰石成矿亚带内,具体包括沈阳市、铁岭市。区内重点强化优质和稀缺煤炭保护性开采,加大煤层气、地热等清洁能源的绿色勘查开发。引导建设铁岭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示范基地。

  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部署的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明确区域管控要求,引导要素集聚,实现增储提产,确保能源资源安全和稳定供给。

  夯实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在鞍山、辽阳、沈阳、本溪、抚顺等地建设鞍山齐大山—西鞍山、辽阳弓长岭—本溪南芬和抚顺红透山3个能源资源基地,涉及铁、铜、金、锌等矿种,总面积1081.5平方千米。所有能源资源基地内大力推进深部及外围资源找矿增储,提高对国内同类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供给能力,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保障,支持大型矿山企业按照资源禀赋采用科学的开采方式加速产能建设,依法开展小型矿山联合重组,促进后续冶炼、深加工产业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聚集发展。

  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在省域范围内(除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外)布局12个国家规划矿区,涉及煤炭、铁、锰、金、锌、硼等矿种,总面积5042.2平方千米。国家规划矿区内优先保障同类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化节约化开发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其中对沈阳、阜新、铁法3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加强煤系地层多种气源综合勘探开发力度;对本溪高官—柳木匠沟、北票宝国—朝阳大庙、凌源野猪沟—建平新城、抚顺傲牛—石棚子—毛公、清原二道沟等5个铁矿国家规划矿区,本着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工艺先进、绿色环保的原则,加大中小铁矿整合力度,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

  实施重要成矿区带资源评价。围绕辽东-吉南成矿带辽东段、华北地台北缘成矿带辽宁段、辽西—太行成矿带辽西段等3个重点成矿区带,以铁、金、铜、硼、晶质石墨、萤石等战略性矿产和干热岩、煤层气、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攻矿种,开展全省范围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找矿靶区优选工作,科学评价资源潜力。全省共圈定找矿靶区10~15个,为实现找矿新突破奠定基础。

  在鞍山—本溪、五龙—青城子、抚顺清原等重点成矿区带,实施铁、金、铜等矿产地质调查,总结成矿规律;在丹东、营口、锦州、阜新等地区,推进硼、晶质石墨、萤石等矿产地质调查,优选找矿远景区;在重点远景区实施三维地质调查,提供找矿靶区。

  在下辽河新生代断坳盆地等成矿有利区域开展干热岩调查,圈定成矿远景区,优选干热岩资源进一步勘查区,择优开展评价工作;在松辽盆地外围古榆树盆地等气藏条件有利地段,开展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调查评价,推动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开展以辽宁中部城市群为重点的热储的埋藏分布和开采条件调查评价,重点查清地热资源区域地质背景和成热条件,圈定勘查有利地段。

  深化基础地质理论技术创新。开展辽东—吉南成矿带辽东段金、硼、多金属矿产深部预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探索3000米以浅多层次深地探测与资源能源勘查评价技术体系。开展卫星遥感定量调查与评价关键技术研究,推进深部探测、三维地质、遥感高光谱解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建设。

  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全省各类地质资料的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工作,构建地质成果档案管理体系,推进地质成果管理与服务系统、馆藏资料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建设;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新模式,完善辽宁省地质资料信息网站、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辽宁站和以目录服务为核心的地质数据中心建设。完善政企共建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模式,支持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辽宁)建设,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采集、保管、数字化服务利用与共享工作,建实 “地质云”省级节点,大幅度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强化勘查方向差别管理。重点勘查煤层气、铁、金、硼、铜、钼、萤石、铌、钽和稀土等战略性矿产,地热、干热岩等清洁能源矿产,滑石、金刚石等省内重要非金属矿产;除资源整合外,原则上限制勘查菱镁矿。

  划定勘查重点工作区域。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部署的重要勘查区域,在辽宁省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中大型矿山的深部和近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划定30个重点勘查区,总面积18608.4平方千米,涉及煤层气、铁、金、硼、铜、钼、萤石、金刚石、铌、钽、稀土、干热岩等矿种。

  明确重点勘查区管控要求。重点勘查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内非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区域,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优先安排战略性矿产、省内优势矿产和大中型矿山深部和近外围资源勘查项目,优先投放探矿权;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引导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鼓励整体勘查,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及时汇交地质资料;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多元多渠道勘查投入机制,促进找矿重大突破。各市可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市场供需关系、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及资源环境承载力等,综合考虑已有探矿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含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放及近期找矿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规划市级重点勘查区域。

  加强勘查规划区块管控。在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划定省级以上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8个勘查规划区块,其他各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市级规划中落实。原则上一个区块只设立一个勘查主体,须与规划勘查矿种一致,且具有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市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区块范围不得与省级以上重点勘查开采区域重叠。各级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纳入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管理。省、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需求,制定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并向社会公告。投放探矿权时,应以批复的勘查规划区块为指导,且需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已设采矿权(涉及菱镁矿的除外)深部或上部同一主体设置探矿权的情形,视同符合勘查规划区块要求。菱镁矿除资源整合外,不再新设空白区勘查规划区块。

  以鞍山、本溪、辽阳铁矿整体勘查成果为基础,继续加大勘查找矿力度,加强“鞍山式”铁矿控矿条件与找矿模型研究,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助力国家新一轮找矿突破。

  落实国家重点部署,在辽东-吉南成矿带辽东段,辽西-太行成矿带辽西段等重点成矿区带金矿勘查找矿工作,重要地段勘查深度增至3000米以浅,努力实现找矿突破,为打造辽宁黄金产业基地提供资源保障。

  落实国家规划要求,开展营口后仙峪-海城诸葛岭、凤城翁泉沟-二台子、宽甸硼海-大西岔3个片区勘查工作,加强成矿规律、成矿模式研究,探索深部勘查技术,实现找矿突破。

  加强赛马杂岩体岩石学特征及铌、钽和稀土含矿性研究,建立典型矿床综合找矿模式,开展三维地质填图,寻找碱性岩型铌、钽和稀土矿。

  按照国家规划部署,以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为主,在已有矿山深部及外围部署铁、金、硼、铜等战略性矿产勘查增储工作,实现“就矿找矿”、“攻深找盲”,为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提供资源储备。

  落实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在古榆树盆地等气藏条件有利地段,开展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推动煤层气产能建设。

  在下辽河新生代断坳盆地、辽西朝阳喀左中生代盆地和丹东凤城中新生代火山岩区开展干热岩调查评价,圈定远景开发区,优选干热岩资源进一步勘查区。

  开展瓦房店金刚石重点区调查评价,在成矿有利地区开展重点勘查示范,实现找矿突破。

  强化开发方向差别管理。重点开采煤炭、煤层气、铁、金、硼、锰、铜、萤石、晶质石墨、滑石等矿产。限制开采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等重砂矿物;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

  实施优势矿产开采调控。根据省内产业保护政策,结合矿产资源赋存、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产量产能现状等因素,对菱镁矿开采总量进行约束性控制,严格控制开采,防止资源过度开发;鼓励铁矿、硼矿、滑石矿开采,促进优质产能合理科学配置资源。各市县可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对论证后确定的本级管理权限的优势矿产,提出开采总量调控要求。

  划定开采重点工作区域。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聚焦煤炭、铁、金、锰、铜、硼、萤石、晶质石墨、菱镁等省内重要矿产,在大中型矿产地和重要矿产相对集中分布、资源和开发利用条件良好的区域,划定19个重点开采区,总面积2523.3平方千米。

  明确重点开采区管控要求。重点开采区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总量指标、优先投放采矿权;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促进大中型矿产地综合勘查和整体开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督与保护,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引导资源向大中型矿山企业集中,优先保障大中型矿山改扩建过程中的合理用矿、用地等需求,实现有序勘查、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一批稳定供给和创新开发模式的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资源禀赋等,在资源较为集中、开发条件较好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规划市级重点开采区域。

  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控。在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划定省级以上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6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他各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市级规划中落实。原则上一个区块只设立一个开采主体,须与规划开采矿种一致,且具备详查且符合转采条件的地质勘查资料,市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区块范围不得与省级以上重点勘查开采区域重叠。各级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纳入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管理。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需求,制定采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并向社会公告。投放采矿权时,应以批复的开采规划区块为指导,且需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形,视同符合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建立省级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数据库,形成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补充渠道,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矿产地管理,对保护性矿产地和暂不能利用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战略储备;对政策性退出产能及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内已退出矿业权的资源实施矿产地储备;对当前因技术、经济或生态环境条件等原因,暂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产地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的保护,开展巡查检查,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

  严格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制定27类主要矿种新建(改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5类矿种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已有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其他市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应在市级规划中予以明确落实。

  优化矿山开发规模结构。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推动矿业转型升级,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结构,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规划期内,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2000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左右,鼓励辽东绿色经济区内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本溪县、桓仁县、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西丰县内新建(改扩建)矿山采用地下开采的方式进行开发。

  调整矿产资源产品结构。煤炭开采与煤层气开发并举,探索煤炭清洁环保开采;高效利用黑色金属矿产,推广采用新工艺,推动钢铁行业开发关键钢材品种及高端钢材产品,大力打造精品钢材基地;合理综合利用有色金属,引导有色金属产业向新兴合金、新型功能材料等精深加工环节延伸;提高非金属矿产利用水平,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发利用从追求产量、产值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鼓励产品结构由单一向多元、由低中端向高端产品转变,引导公司发展精深加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推动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矿山设计和生产要充分考虑共伴生资源和尾矿、废石等的综合开采和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综合开采、综合分选达到综合利用工业指标要求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对暂难利用的主矿产及共伴生矿产,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硼镁铁型资源开发利用要坚持以硼为主,促进硼矿综合高效利用与保护。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节约优先,加大科技创新,推广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建立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加强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资源及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继续开展硼镁铁矿中硼和铁分离工艺的研究。建立先进技术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矿山企业先进技术信息获取渠道。

  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利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综合实地核查工作,重点加强矿山“三率”指标的监督管理,提升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降低生产能耗。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以税费调节、投融资政策等经济手段,构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开采区内开展西鞍山等铁矿新建矿山生产能力建设工程,鼓励鞍本辽地区铁矿山整合与改扩建,适当增加生产能力和选冶能力,到2025年,力争铁矿原矿石供给量提升50%,保障钢铁产业供应链稳定,构建应对国际铁矿石市场“压舱石”。

  鼓励沈阳、阜新、铁岭地区开展煤层气抽采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展煤层气开发利用、残余煤炭资源液化、气化技术研究。加强煤矸石分选工艺技术创新,持续提升煤矸石综合利用水平,真正实现“吃干榨净”、“变废为宝”,促进全省能源结构调整。

  在海城、大石桥、辽阳等地开展菱镁矿浮选工程,对低品位和高硅菱镁大理岩浮选工艺进行研究、利用,充分做好菱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

  继续开展凤城地区硼镁铁矿中硼和铁分离工艺的研究;继续加强大石桥、宽甸地区硼镁石及硼泥的综合开发利用研究。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实行总量控制,强化管理,优化供给,改善生态环境。规划期内,全省鼓励镁建材、化工、金属产业发展,形成资源合理开发、产业集约发展、生态环境友好、技术装备先进的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严控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禁止既有露天矿山平面扩大范围,具备转为地下开采条件的转为地下开采。新建矿山储量规模一定要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支持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资源整合,推进采矿企业(已有矿业权)兼并重组,重组后矿山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开采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开采规模应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强化供给总量控制。对菱镁矿资源按市场需求实行供给总量控制、分级管控。每年根据菱镁资源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各地区开采规模、绿色矿山建设、生态恢复、安全生产等因素,确定供给总量控制指标。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开发利用需统筹考虑城镇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设置数量和布局,引导砂石资源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

  明确集中开采区划定要求。集中开采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主要控制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各类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的管控要求,区域范围原则上不得与市级以上重点勘查开采区域重叠,并与现有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明确采矿权投放数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原则上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矿山分布相对集中。

  严格矿业权准入。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管理,新立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原则上均应分布在集中开采区内,并在县级规划中落实。新建、改扩建和延续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为20万立方米/年(50万吨/年左右)。

  引导产业发展方向。提倡矿地统筹和“净矿”出让,引导新建矿山向“五矿共治”关闭后的空白地选址,鼓励矿山按开采单元进行“夷平式”开采,不留残山残坡。支持机制砂石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建设100万吨/年以上机制砂石项目,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钼等矿山尾矿生产机制砂,引导砂石企业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产业链延伸,探索建设绿色砂石生态产业区。加强资源丰富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支持锦州、营口等地区保障盘锦等资源匮乏地区的砂石资源需求。对接国内砂石市场供需形势,鼓励沿海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向省外部分地区供应砂石资源。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运用高效、环保的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等,减少或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对受扰动的环境进行修复,实现地质勘查、生态环保、社区和谐的多赢效果。

  坚持科技引领。加大航空物探遥感、非常规地球化学勘查等技术应用,鼓励采用“以浅钻代替槽探”“一基多孔、一孔多支”定向钻进技术等,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推进综合勘查。依据勘查工作各阶段、多矿种综合评价要求,统筹规划和优化勘查设计,对主矿种外的共、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避免重复勘查对生态环境的二次影响,实现地质勘查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通过政府主导、矿山主建,标准领跑、政策扶持,部门联管、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全省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动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重点加快菱镁矿山、大中型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和辽东绿色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开采的要求。

  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分行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坚持示范引领,细化落实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落实矿产、土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

  规划期内,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落实保护和修复治理责任,构建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

  落实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方案评审程序,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生态修复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矿山和周边生态本底、承载力和恢复能力。

  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惩戒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宏观监测和巡视监测。鼓励和支持引进、研究和使用矿山生态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机制。将矿山生态恢复修复义务履责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依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矿业权人基金计提、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进一步理顺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边界,公益性地质工作重点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地质调查和矿业权出让前期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促进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加强地勘行业管理,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加快推动矿业权管理由审批制向出让+登记制转变,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合同管理、登记生效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体系。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引导市场投入,探索符合辽宁实际的砂石土矿“净矿”出让机制。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信息和矿业权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促进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制度。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体系,加快推进新老标准转换工作。深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精简申办要件,建立全省压覆矿产资源统一查询系统,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管理机制,实现动态更新和“一张图”管理。完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推动地质成果二次开发利用。

  加强监管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全面推行“掌上执法监管”,建立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责任机制,构建覆盖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开发运营、闭坑治理、生态修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开展矿山动态巡查和航空遥感监测,积极探索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推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勘查开采企业。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格局。

  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强化部门协同与上下联动,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林草等省直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全面落实省级规划目标任务,部署本级规划内容,积极组织推进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协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确保矿产资源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省级专项或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保持一致。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设计建设和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矿山深部开采与重大灾害防治等领域先进技术装备创新应用,推进危险岗位机器人替代。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对本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与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衔接一致;要根据地质找矿新进展、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和年度管理实际需要,及时对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矿业权投放、政府财政出资项目的重点方向和区域进行统筹安排和调整优化,服务找矿突破和矿业发展趋势转变。

  严格勘查开发项目审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会审制度,依据规划严格审核勘查开发保护项目。严格执行规划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规定,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加强审核。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开采区管理,符合相关设置要求,方可投放矿业权,确保整体勘查、规模开发。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规划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核。

  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涉及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其中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要与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

  创新监督方式。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报导,推进规划实施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促进规划有效实施。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做到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检查,重点包括开发总量是否按照规划进行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

  强化资产金额的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规划实施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规划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资金重点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市县级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矿业权出让前期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矿业绿色发展等,激发市场活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规划实施管理机关、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后备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能力和业务管理培训,强化规划意识,提升矿政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强化地勘单位对各级规划编制实施的技术支撑,培养一批熟知政策、精通业务、懂管理的综合型规划人才。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强化规划信息与数据融合。以自然资源“一张图”平台为基础,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公共服务作用。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做好规划信息与矿政管理“一张图”和矿业权信息公示系统的有效衔接和深层次地融合,进一步发挥规划管理的指导作用。加快推动各级矿产资源信息数据互通互联,打破部门壁垒,满足信息共享、数据更新、监督管理等矿政管理工作需要,提高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本《规划》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会同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林业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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